販毒刑責與刑期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
1. 販賣第1級毒品(例如海洛因、古柯鹼),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販賣第2級毒品(例如安非他命、大麻、MDMA搖頭丸),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販賣第3級毒品(K他命),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販賣毒品的減刑規定
對於「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持有」毒品,依法律規定,如果在檢察官偵辦時,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手或)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在偵查及審判中均有坦承犯行而自白,也是可以減輕其刑。
再配合上刑法上針對「犯罪後態度良好」為由,仍有機會可以再減輕。因此,面對檢察官及警方偵查毒品犯罪,如何作出正確的答辯,都應該先與專業律師深入討論。
檢察官及警方偵辦販賣毒品案件的重點
律師承辦毒品案件的經驗上,警方偵辦販賣毒品方針,以釣魚辦案、買家指認販毒等居多,所以對於販賣毒品的案件,需要律師抽絲剝繭,分析警方的偵查過程及證據取得是否合法、證據補強是否足夠、遭其他買家誣陷的可能。
另外,檢察官的蒐集證據,大多會集中在,證人的證詞、通聯紀錄及譯文內容、被告陳述的筆錄、及扣押的物品加以研判。
延伸閱讀參考:
https://sylaw.kakusinn.com/project/criminal/dr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