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阿弘於勞退新制實施前受雇於快樂企業,辛苦工作26年,年事已高的他決定自請退休,準備過著閒雲野鶴般的悠閒生活。
然而雇主卻百般推辭,遲遲不願給付,阿弘的平均工資為六萬多元,若以舊制計算,原則上應可領一百八十多萬元的退休金。
但因為阿弘不了解退休金的計算方式,再加上朋友告訴他:能先拿多少錢就先拿,於是便同意只領一百四十十多萬的舊制退休金。
事後才發現自己權益受損,阿弘可否要回四十多萬元的退休金差額?
自請退休資格
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 工作25年以上者。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勞工功成身退,雇主退避三舍?
阿弘符合自請退休資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雇主應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並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三十天內發給退休金,違反規定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將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朋友需留意的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規定,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十年,假使雇主惡意積欠退休金,勞工要訴請法院,需於十年內提起訴訟,以免喪失權益。
代價不菲的契約書
雙方針對舊制退休金計算難有共識,阿弘退休前的平均工資為六萬多元,但雇主卻堅持以三萬六計算,否則不給付,阿弘因擔心無法維持往後生活,於是答應雇主的要求並簽訂契約。
法院認為,該契約屬於和解契約,除非有民法第88條、第92條之情事,否則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民法第738條)。由於阿弘和雇主簽訂契約前,有向朋友詢問相關規定,並上勞工局網查詢,法院認為他應已了解退休金數額之計算方式,所以阿弘無法主張契約無效。
此外,契約是在阿弘退休後所商議的,簽訂契約即表示阿弘自願減少原本可請求之退休金金額,也意味著已和雇主達成和解,因此阿弘無權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差額。
小心駛得萬年船
退休金計算常引發勞資糾紛,面對雇主惡意拖延,除了詢問勞工局人員,更建議諮詢律師,律師會針對個案給予專業的法律意見。在簽訂任何契約前,務必謹慎為之,唯有確定了解契約內容及效力後方能簽名,以免像阿弘一樣,因思慮不周而要不回原本應得的退休金。
最後,若是閱讀完後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本所提供免費電話諮詢,會有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初步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