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應給予勞工「工資明細」
你是否有過這種經驗,辛苦工作終於等到薪資入帳,發現有少但不好意思問老闆,只好回想自己是否又遲到,或是做錯了什麼事……
你知道嗎?其實,你可以直接要求老闆提供薪資明細,根據勞基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俗稱的薪資單/袋、薪資明細等,如此一來薪資計算一目了然,老闆也就不敢亂扣薪水。
工資明細項目:
- 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
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團體獎金、績效獎金、伙食津貼等
- 非固定支付項目
包含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休假日加班費等
- 應代扣項目:
包含健保費、勞保費、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缺勤(事假、病假、遲到早退)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不限於紙本形式,雇主也可利用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方式提供。
二、工資認定影響大
工資不僅是我們日常生活費來源,平均工資的計算更攸關勞工日後申請「資遣費」、「退休金」、「職災相關補償」等權益,當雙方對於工資的認定有出入,便容易引起勞資糾紛。
根據勞基法規定,所謂工資,指的就是在正常時間內工作所得之報酬,包含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有說明,「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按月發放之團體獎金」都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假如公司將上述項目排除不計算,以多報少節省勞保等費用,當勞工權益受損,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要求雇主給付差額。
三、一旦請假,就不能領全勤獎金?
假別種類多,並不是只要請假就不能領全勤獎金,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同場加映:勞工必看請假權益: 請這些假,工資照給!)
而大家最關心的「事假」,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當勞工請事假,雇主不可任意扣薪或罰款,只能按「實際工作時間」發放工資,並依每日基本工資去計算扣除金額。
以月薪三萬的勞工請兩天事假為例:
每日基本工資:30000÷30天=1000(計算公式:月薪除以30天)
30000–(1000×2)=28000
至於請事假可否扣發全勤獎金,則需要雇主與勞工事前約定,即使經過勞工同意,取消全部的全勤獎金後,總薪資也不可低於法定基本薪資23100元。(2020年01月01日起調漲為23800元)
為避免發生勞資糾紛,一開始就應和雇主事先約定好相關事項,若真無法和雇主好好溝通協商,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或蒐集相關事證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寄發存證信函,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