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在敏捷公司擔任送貨員,不管風吹日曬雨淋,穿梭於大街小巷,將貨物於規定時間內送達到指定地點是他的工作。 對小梁來說,辛苦工作就是為了等待發薪日的到來,但這次小梁卻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從小梁的薪資單可見,這個月的工資整整被公司扣了將近七千元。 像這樣未經員工同意就扣薪是合理的嗎? 直接、全額給付原則 依照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另外,我們還可參考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681號判決:本薪是員工依工作、職位所得支領的固定給付,除了晉升或按年資、職業技能調整外,不因工作效率而有所增減。 而本薪以外的津貼、獎金或加給,則為輔助薪資,但不論本薪或輔助薪資,只要具有對價性之經常性給與,無論名目為何,皆為工資之一部分。 被不當扣薪,可請求給付工資 敏捷公司提出監視器畫面,主張小梁於工作時間前往妻子開設的早餐店幫忙,擅離工作崗位數小時,導致工作效率不佳,公司才會於當月薪資中每日扣減其1小時基本薪,並減半工作獎金。 該法院認為,監視器所拍攝為單一畫面,沒出現在監視器畫面中未必表示小梁在該期間確實有未執行公司交代事務而擅離職守之情形。 公司單憑監視器畫面就認定小梁整個月都擅離工作崗位而逕自扣薪,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小梁可依法請求敏捷公司給付短少的工資。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 法院最後判敏捷公司敗訴,但老闆還是覺得小梁在送貨期間,有偷偷到妻子的早餐店幫忙。 為避免其他員工跟風,老闆想到一個對策,就是請小梁每抵達一個送貨地點就拍照回報公司,並規定每個月先預扣兩千元工資,若小梁都有確實回報,無偷懶之嫌,則會將兩千元還給他。小梁是否可以對這項規定提出異議? 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而所謂的預扣,指的是在違約、賠償等事實尚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除非敏捷公司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載明並和小梁達成共識,否則雇主不可為了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擅自預扣小梁工資。 如有任何勞資問題,歡迎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