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採責任制」是許多老闆對勞工朋友說的一句話,不少勞工朋友敢怒不敢言甚至自我說服配合公司的要求,勞工權益受損外也造成台灣責任制的濫用情形屢見不鮮,是我們所關注的社會議題之一。
[律師結論]
1 .責任制,指本身的特殊性質,而不必受到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責任制度。
2 .不是每個行業都可以實施責任制,甚至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加班費,而無限制的延長工時,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現象。
3 .責任制的工作條件如:員工的工作時間、加班、休假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企業和員工約定以責任制考核績效時,根據勞基法84條之1的規定,有關加班費或休假等勞動條件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
4 .目前適用責任制(指可另行約定工時及休假)的職業,根據勞基法只有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工程師、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房仲人員、廣告企劃人員、保全業、空勤組員等且必須簽署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才屬合法
5.當公司告知工作模式屬於責任制時,上班族不妨主動詢問與個人權益有關的契約內容,如果公司與員工約定採取責任制,但職務內容不符,或一旦加班超過前述最高工時,且沒有在休假或薪資給付上配合調整,上班族仍有機會向公司商議爭取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