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充斥著許多仿冒品,由於仿冒品成本低、獲利高、市場需求大,不肖商人抓準消費者崇尚名牌之心態,於網路商城、臉書社團、網路直播等平台,利用網購無法看見商品實物的特點進行販售,藉此賺取高額價差。
網拍仿冒品也許真的可以發大財,然而訴訟也將隨之而來。
以假亂真 訴訟纏身
為了順利吸引消費者目光、衝高營業額,常見明明是品質粗糙的仿冒品,賣家卻於官網上或於消費者私訊時,傳達商品不實資訊,以「原廠正品」、「二手名牌保證真品」、「國外代購正貨」、「二手iphone正品保證」等話術進行銷售,或於網路放上真品的照片,但實際出貨則是仿冒品,這些行為均嚴重觸法。
展開漫漫長路
根據刑法規定,賣家以網路(如商品官網、臉書公開社團等)對公眾散布不實資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致使消費者受騙上當造成金錢損失,恐觸犯加重詐欺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是品牌商有在台灣註冊商標,而賣家在未取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於相似或相同之商品進行販賣,使消費者混淆、難辨真假,依商標法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侵權行為 代價不菲
販售仿冒品不僅要背負刑責,更將面臨正版廠商的求償。不論賣家為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行為確定,商標權人(正版商)有權向侵害商標者(盜版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賠償金額計算有下列方式,商標權人可擇一計算損害:
- 當商標權人難以提出證據證明損害時,可將「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去「受到侵害後所得之利益」,也就是以侵權行為發生前後,商標權人所得利益之差額作為賠償依據。
- 當侵害商標者無法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其獲取之淨利時,商標權人則可要求侵害商標者賠償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
- 若侵害商標者銷售量極高,嚴重影響商標權人市場,致使損害難以估計時,商標權人可要求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
例如:侵害商標者販售假名牌包,每款兩萬元,商標權人最高可要求三千萬(即兩萬乘以一千五百)的賠償金。
- 假使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則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例如:查獲到兩千件假名牌包,每款兩萬元,則賠償金額為四千萬(即兩萬乘以兩千)。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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