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俊租屋處的冷氣壞掉,房東要他自行找人維修,事後卻抱怨維修費太高,要求阿俊也要負擔一半,兩人為此鬧得不愉快。
終於等到租約期滿,阿俊在退租前將房屋回復原狀,經房東親自點交確認完畢後,便詢問何時可以拿回押金,房東只說等收到水電繳費單,扣除後就會歸還。
然而這一等,就是好幾個月,最後更是連訊息也不讀不回,讓阿俊既著急又氣憤。
為何要繳交押金?
押金又稱押租金,其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
當房客有積欠租金、發生違約之情事,或未妥善使用房屋而造成租屋毀損、滅失,又不願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房東即可主動從押金中予以抵償。(高等法院86年上更(三)字第51號民事裁判)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如經點交後仍留有遺留物,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則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可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常見房客退租搬離,只將所需物品帶走,留下一屋子的垃圾與雜物,此時房東便可將押金拿來支付處理遺留物所生之費用。
簡單來說,如非房客有錯在先,房東不可以任意將押金扣抵。
押金應在什麼時候歸還?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押金不可超過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房屋並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剩餘押金。 根據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若租賃關係消滅且承租人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自然可要求出租人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包含了兩種情況:租期屆滿、雙方合意提前終止租約。原則上,房東應在退租點交那天,確認房屋是否已回復原狀、租賃附屬設備等有無毀損,並結清相關費用(如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網路費)後,將押金還給房客。
另外,房客可利用台電公司推出的「台電e櫃檯App」服務,提早結算電費,避免像阿俊一樣遇到房東使出拖延戰術扣留押金。
房東不退押金怎麼辦?
如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且公證書中有載明「押租金或保證金應於交還租賃物後返還並逕受強制執行」,一旦房東不合理扣留押金,房客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省時又省力。 倘若契約未經過公證,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歸還,或聲請支付命令,只要房東在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一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倘若房東針對金額有異議,律師建議,押金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可選擇程序簡便的小額程序,和一般訴訟相比,較不耗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