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多為無給職,是許多人眼中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只有少數熱心者願意擔任。為鼓勵參與社區事務,有些公寓大廈會訂立獎勵機制,如擔任管理委員期間內可免繳無線電視(第四台)費用,或可享管理費優惠等。 實務上,有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決議「每屆擔任財務委員之住戶,擔任期間可免繳管理費」,其中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不認同此決議,成功訴請法院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藉此案例,律師為大家說明管委會容易犯的小錯誤,避免會議無效白白耗費時間與心力。 召集人資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具有身分限制,除了在房屋剛完工、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時期,是由「起造人」擔任召集人之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唯有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才可擔任會議召集人。 為使社區得以順利運作,有些社區規約會規定:非區分所有權人也可擔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此項規定是符合法規。但必須留意法律對於召集人資格認定較為嚴格,雖可擔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召集人的部分,仍需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才可擔任。
選任方式與任期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果社區沒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則由兩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方式」推選出一人為召集人,並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任期部分,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差之毫釐 失之千里
透過這個例子可知,看似不起眼的小細節,卻大大影響法院判決,先不論「擔任財務委員之住戶,擔任期間可免繳管理費」之提議是否公平(獨厚財務委員之爭議性),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517號民事判決指出,當召集人身分不符規定,則會議不成立。 也就是說不論會議內容為何,只要程序不合法,則當次會議所作之決議皆為無效。此案例除了提醒管委會處理社區事務要更加謹慎,也為我們上了一課:了解法律以保障權益!社區的任何決議,都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在流程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方可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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