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佳的夢想之一是存錢買房,工作能力出眾的他近日收到升遷通知,請他到總公司擔任高階主管。 許多人跟宥佳一樣,努力賺錢就是希望有一天能買下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待退休時便可以安心養老,無需擔心房東可能會把房子收走。 然而,缺乏租屋經驗的他,心中充滿了許多疑問…… 口頭承諾是否有效? 宥佳的姑姑剛好有一間閒置的房屋,聽聞他要北上工作的好消息,便開心地說可以便宜出租給他,還說親戚間簽訂契約顯得見外,口頭約定即可,此作法是否可行? 有實務見解認為,租賃契約之成立,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其契約即為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47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519號判例、80年度台上字第78號、86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判決),也就是說法律上並無要求租賃契約一定要書面為之。 但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即租期未超過一年者,可以不用書面契約;租期超過一年者,則須作成書面形式。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未依規定作書面契約,不代表契約會因此失效,而是會變成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帶來什麼影響? 不定期契約不僅增加房東收回房子之難度,亦會對房客造成影響。(同場加映:租客不搬好困擾?這一招快速解決無需訴訟!)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有書面約定期限之租賃契約,縱使房東突然將房子售出,房客仍可安心於約定期限內住好住滿,新屋主無權要求搬離,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則不適用此原則。 舉例來說,宥佳的姑姑答應將房子租給他兩年,一年半過去,姑姑臨時有售屋需求,因為當初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故轉變為不定期契約,宥佳便無法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只能盡快尋找下一個租屋處。 書面契約爭議少 契約書記載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同時也是租賃關係存在的最好證明。 對房客來說,缺少書面契約無疑是為往後的生活埋下無數顆未爆彈,舉凡租金與水電瓦斯等費用的計算,以及家具電器修繕責任的歸屬,都可能因為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爭議。 對房東而言,沒有書面契約即無法公證,若日後房客有積欠租金或租約屆滿仍不願搬離之情況,便只能透過打官司來解決,而進入訴訟程序後,更將面臨舉證不易的難題,房東必須設法證明當初所約定的租期是多久及租金為多少等。 不論出租或承租,即使對方是你非常信任的親朋好友,還是建議雙方各保留一份書面契約,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反傷了彼此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