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寵物是許多人小時候的夢想之一,也因為毛小孩可愛又貼心,在飼主心中佔有重要地位,常被視為家庭成員的一份子,無不希望能常伴牠身邊。
在外租屋的朋友們,如果簽約前沒和房東好好溝通,並於租賃契約中註明,就可能會產生紛爭。
另一種狀況則是,房東單方面答應房客可養寵物,住進去之後才發現社區規約禁止,遭大樓住戶檢舉,讓房客傷透腦筋。
所以,律師要和大家分享的便是:房東、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房客可以如何主張權益?
欲寵物友善,先要與鄰為善
基本上,房客擁有房屋使用權(民法第421條),當租賃契約無特別約定,在不違反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房客可自由決定是否要養寵物,房東無權干涉。
但如果房東有在契約中註明:承租人不得飼養寵物、不得攜帶寵物至租屋處等條約,那麼房客一旦簽約就表示同意契約內容,必須遵守契約規定,否則將可能面臨違約金給付(視契約內容而定),或損害賠償責任,例如賠償被狗咬壞的窗簾、被貓抓破的沙發等。
房東不同意房客養寵物,多半是擔心房客生活習慣差,沒有按時清理寵物大小便,造成環境髒亂、房屋散發惡臭,甚至是未盡照顧責任,導致寵物死亡。
因此,找到合適的租處後,除了給予寵物妥善照顧,更應該保持良好屋況,別辜負房東的善意。相對地,契約規定禁止,房客卻還是偷養,且經房東制止後仍繼續飼養時,則房東可依民法第438條規定終止契約。
出席會議 捍衛權益
先不論社區是否准許,法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說養寵物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利益。
若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將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5項、第47條)
社區規約的制定不是部分住戶說的算,管委會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權限來自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方能作出有效決議。
雖然房客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但只要請房東提供書面委託書,房客便能代理房東出席會議、表達意見以爭取權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第27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因此律師建議,在簽約之前,除了和房東溝通清楚,更要了解社區規約是否有相關記載,若無才可攜寵物安心租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