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定勞資雙方對無薪假的協議是一大社會課題;以勞工角度盡最大努力來保障權益,而雇主立場要設想周全盡可能人性化,避免日後雙方產生不必要糾紛。
律師觀點:
1.首先,法律上並沒有「無薪假」一詞概念,而且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並非可歸責勞工的事由,所以公司仍應照付工資,如公司片面減少工資,就有違法的可能,可依法裁罰
2.以資方角度考量企業生存不易如:一律禁止不得無薪假,強制企業不得減少薪資,也將造成企業的衝擊,所以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是可以透過勞資會議討論,且經個別勞工個人同意後,實施無薪假。
3.律師提醒:對於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企業也不可以直接為勞工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無薪假問題與討問]
員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1.若公司片面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員工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因公司未經預告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而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但須留意主張本款之權利須在獲知起30日內為之。
2.照勞基法第14條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員工也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契約,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