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律師觀點 日前新聞報導,製造業因受到美中貿易戰之衝擊,導致訂單減少,截至十月底台中市已有19家廠商通報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實施無薪假。你一定有聽過無薪假,但你知道嗎,無薪假不是雇主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事,仍需符合規定方可為之。 站在雇主的立場來看,讓員工暫時放無薪假,可減輕雇主負擔,不僅有助於公司企業度過營運危機,亦可避免走到最糟糕的地步(資遣)。 對此勞動部表示,如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擅自排定「無薪休假」、變更勞動條件。 公司企業經營實屬不易,為避免因違反勞基法規定而遭開罰,以下說明雇主應該注意的事項: 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什麼情況下可以放無薪假?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公司決定放員工無薪假之前,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 如果減少後還是有放假的必要,才能和工會協商,並經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後,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 律師提醒,協商內容應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日後產生爭議,勞工委員會有提供「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可供參考使用。 但是無薪假並非長久之計,原則上不宜超過3個月,以免加重勞工經濟負擔,如確實有延長的必要,需再次徵詢勞工意思,並且於營運恢復正常或雙方約定期滿時,即刻恢復原有的勞動條件。 放假的開始?罰鍰的開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表示:無薪假(或稱行政假)並非法令規範用語,更不是雇主可以任意行使之權利,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進行討論。 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開罰。律師提醒,雇主擅自調整工作時間,以此為由減少勞工工資,恐觸犯恐違反勞基法第30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 至於薪資計算的部分,雇主須依比例扣除工資,不可恣意扣減,且最低不可少於法定基本工資23,800元,否則恐違反勞基法第21條規定,同樣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 齊心協力 共度難關 舉例來說,我們假設阿春月薪30,000元(即每日薪資1,000元),她與公司協商這個月休6天的無薪假,本月實領薪資為24,000元,符合最低基本工資,所以表示公司至多只能要求她休6天的無薪假。 有法院見解指出,即使雇主一個月只要求勞工出勤三天,其餘皆為無薪假,工資之發放仍不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如有違反,勞工可依法請求雇主給付不足法定最低工資之部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為防止歇業,為避免大量資遣,無薪假或許可以視為勞資雙方各退一步之結果,但流程需符合規定,雇主不可以此做為減薪之手段,損害勞工權益。 如有任何勞資問題,歡迎善用本所Line@免費線上諮詢,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會有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初步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