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相關問題]
租屋後,房東將房屋轉賣給第三人,房客權利是否受影響?若是使用借貸關係,有無不同?
律師觀點:
依照民法規定,出租人將房屋交付予承租人後,於承租人占有中(僅限於直接占有,若無占有事實,便不適用),縱出租人將房屋轉賣給第三人,承租人之權利亦不受影響,換言之,此時原本之租賃關係移轉到承租人與第三人之間,但若租約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須經公證後,才有上述法律效果之適用。而若為使用借貸關係,實務見解向來認為,因法條並無類似規定,且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因此,無法類推適用租賃契約之規定,亦即倘貸與人將房屋轉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受讓房屋所有權後,使用人便無權再使用系爭房屋,第三人自得請求返還。但若第三人行使返還請求權,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例如明知借用人係基於與貸與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而有權占有,然為使貸與人得脫免容忍占有之義務而受讓房屋,並行使返還請求權,即應認屬權利濫用,有違誠信原則,而例外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