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如因為工作點變更的關係,導致租屋處與公司的距離增加許多,每天必須多花一小時的通勤時間,讓靜如感到非常不便,於是想要提前和房東解約,改租公司附近的套房。 但房東非但不肯將押金還給靜茹,更要求靜如必須遵守租約,即使提前搬走仍須將租期內的房租繳清,否則就要支付十萬元的違約金。 房客提前解約可以嗎?多少違約金才算合理? 法院怎麼看? 目前法院多數見解認為,若房客願意賠償房東,則房客可以提前解約。(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01號判例、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87號民事裁判、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判) 另外我們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該案例的契約中規定「租期中無論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停租」、「……雙方對本合約所定義務,如未能依約履行,視為違約,違約之一方應負責賠償對方因終止本合約所產生之一切損失」。 法院認為,雖然契約規定雙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但房客仍可提前解約,且房東不能以「不同意賠償金額」為由,藉此要求房客不可終止契約。如雙方針對賠償金額難有共識,應透過訴訟來解決。 簡單來說,只要房客負起賠償責任,是可以提前解約無須經過房東同意,即房東無權要求房客繼續給付租金。 什麼情形可以不用支付違約金?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需要留意的是,必須在一個月前將相關事證以「書面方式」通知出租人要提前終止租約。 事前約定 防患未然 房客雖可以提前退租,但違約金額仍須視契約內容與個案情形而定。 計畫趕不上變化,未來的事誰也說不準,律師建議雙方在簽約時便可約定是否可以提前解約、需不需要給付違約金,以及需要提前幾個月告知等相關事項,日後遇到突發狀況必須提早解約,就能依合約規定處理,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退租糾紛。 另外需留意的是,依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雙方簽約時有約定可以提前解約,那麼無事先通知就逕行終止租約者,最高應賠償他方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如有事前約定並於期限內通知,房東卻還是扣除兩個月的押金,則可寄發存證信函,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