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凌在錢多多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月薪三萬元整,於任職期間懷孕。
她將此事通知雇主,三天後遭雇主告知,若是她每月業績無法達到三百萬,就會請她離職。
接著更直接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欣凌,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辦理之勞健保退保。
對於全職家庭主婦來說,懷孕是一件值得慶祝的喜事,但對在職場打拚的勞工朋友來說,懷孕卻可能會是雇主資遣員工的理由。懷孕被資遣,該如何應對?欣凌可以主張什麼權益?
尋求申訴管道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勞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理由進行解僱,如有違反,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請評議,或向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
律師建議確實保留審定結果與相關事證,日後如需進入訴訟程序,可作為證據上呈法院。
一「子」千金
若勞工決定採許法律途徑,欲訴請法院時,可請求哪些權益,律師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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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法律規定,女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八星期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給予四星期的產假。
勞工在職工作六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則減半發給(勞基法第50條)。
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故終止勞動契約無效,欣凌可聲請法院要求雇主給付產假薪資五萬六千元,其計算公式為月薪除以三十,再乘以五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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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損害賠償
與平常狀態相比,懷孕期間孕婦的身心靈容易變得敏感而脆弱,雇主不體恤欣凌以往為公司所付出的辛勞,甚至以非法手段資遣。
身心靈大受打擊的欣凌,可依法請求非財產損害(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第29條)。
法院會依雙方經濟地位,以及勞工所受痛苦程度,審酌合理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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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雇主辦理勞保退保,導致欣凌無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此她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9-2條、第38條規定請求賠償。
計算公式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再乘以六個月。
依勞工保險局公布之2019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欣凌的投保薪資等級為第7級,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因此她可求償30,300元乘以0.6再乘以6個月,即109,080元。
需留意的是,若被保險人(即勞工)的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以上,則不具育嬰留職停薪辦理資格,亦無法申請津貼或向雇主求償。(就業保險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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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者,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請領生育給付,欣凌遭雇主辦理勞保退保,使她無法請領生育補助費,以月投保薪資30,300乘以2個月(六十日),故她可向雇主請求賠償60,600元。
漠視,造就權勢
台灣勞權意識普遍不足,其中一部分的原因來自於勞工自身選擇,沉默是權益的殺手,面對財大氣粗的雇主,不該放棄爭取法律所給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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