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租屋糾紛的發生,大多是因為在和房東簽約時,對於契約內容不甚了解便草率簽名,或者是事前沒有做功課,不了解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造成權益受損。
繼上次租屋簽約注意事項(上),律師今天繼續要來和大家分享的便是:租屋簽約注意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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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
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押金金額不可超過「兩個月」租金,且當租賃契約消滅,也就是租約屆滿房客退租,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房東應立即將押金返還給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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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費用之計算
有關租金以外的額外費用,如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網路費等該由誰負擔,皆須約定清楚,以免產生爭議。
假如約定電費由房客負擔,且出租者為二房東或包租業者時,其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台電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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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可禁止租戶遷入戶籍、報稅
對家長來說,遷戶籍可解決小孩的學區問題,但有些房東因為不想被課稅,通常不願提供房屋稅單,並會要求房客不可辦理遷入戶籍。
然而根據行政院公布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以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知,房東不可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亦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如有違反且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恐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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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責任歸屬
法律規定,在簽約前,房東應向房客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聯絡方式。
如房東未能於適當期限內修繕,房客可先行修繕,事後再要求房東償還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但為避免房東有異議,律師建議房客在自行修繕前,最好事先告知房東修繕處理流程與費用。
如經催告房東仍不處理,則房客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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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約要通知
俗話說計畫趕不上變化,在租約期滿前,若有一方想提前終止契約,至少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
如未先期通知而擅自終止租約,則需賠償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可由雙方自行約定,但最高不可高於「一個月」的租金。(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