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到外縣市讀書的學生,還是離鄉工作打拚的游子,都可能會有租屋的需求,當你確認完房屋格局、周遭環境、交通動線等外在因素,決定好心中屬意的房屋時,緊接著要面臨的就是最重要的關卡:簽約。
律師提醒,在簽立各種契約之前,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契中每一條款的約內容,並仔細檢查是否暗藏不利約定,以下和大家分享幾項租屋簽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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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出租人身分
在埋頭了解契約內容之前,我們應先抬頭確認房東身分,可請他出示相關文件,如:所有權狀、登記謄本等,以確認房東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所謂的屋主。
假使房東並非屋主,而是二房東,則需確認他的出租行為是否有經過大房東同意,同樣可請他出示相關文件,如原租賃契約書及授權同意書等。
這點非常重要,如二房東未經大房東同意擅自出租,大房東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要求房客返還房屋,將可能面臨無家可歸之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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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填寫基本資料:
契約應詳細記載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的姓名、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若出租人為包租業者,則需留意契約上是否有包租業之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營業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以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姓名、證書字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律師提醒,務必確認對方留的是有效的聯絡方式,不管是將來居住上有任何問題,甚至是發生糾紛而有進入訴訟的必要時,才能即時聯絡到對方,亦不會面臨不知被告資料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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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存契約
契約書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妥善保存,若日後產生爭議,方可以此為依據判斷誰是誰非,律師建議,可於兩頁之間蓋上騎縫章,以避免出租人(即房東)抽換頁面,或擅自修改契約內容、增添不平等條款等。
新聞就曾報導有房東涉嫌竄改租約,在簽約後又訂下許多規定,如要求承租人(即房客)繳交家具及電器的使用費,退租需支付數萬元違約金等。(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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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期
有些房東為了促使你趕快作決定,可能會說一些暗示性話語,如:我今天早上已經帶看了好幾個、不是我在講,喜歡的話真的要趕快簽下來,以免被別人搶走。
確實,若是手腳慢將可能錯失良屋,但法律規定,不管房東再怎麼著急都必須給予三天的審閱期,以保障房客權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