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是繁忙的工作,以及柴米油鹽醬醋茶的日常瑣事就已經夠讓人操煩,因此對許多住戶來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彷彿是管委會的工作,與自身無關、也沒有閒暇時間可以參與。 但社區事務需要經過大家共同討論才能降低爭議,法律規範了出席會議與表決的人數,若是低於人數門檻導致會議無效,不僅白費心力更影響社區運作。 究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時,該怎麼辦? 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 首先我們須了解區分所有權人和住戶的差別,區分所有權人指的是屋主,也就是看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例如六樓之6、八樓88號的屋主等;而住戶,指的是實際居住使用者。 舉例來說,六樓之6的屋主林先生自買自用,那麼他的小孩就是住戶,假如林先生將房子出租給朋友許小姐,則許小姐就是住戶。 所以我們可以發現,區分所有權人可能同時也是住戶,但住戶不一定是區分所有權人。假如這三人都有意願擔任會議召集人,只有林先生符合資格。 開會前準備 法律規定召集人應於開會前10天,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如有緊急情況必須召開臨時會,最少也要在2天前公告,不可倉促決定。 社區大小事 人多好共識
有關公共事務、管理委員選任等社區大小事都需要大家一同討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方能作出有效決議。
出席率好低?你可以這麼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議案的通過需符合法定人數方可執行,當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時,原召集人需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在這個忙碌的社會,大家參與會議的意願通常不會太高,因此有些社區會提供五百元獎金,或以當期管理費優惠作為出席獎勵,避免因人數不足而無法順利開會。
如果社區經費不足,你可以考慮另一個方法:
制定社區規約,降低出席、表決之人數門檻。
需留意的是,初次制定規約時,出席與表決人數仍需符合法規,制定完成之後才能以較低的門檻召開會議。
另外,有些社區為便宜行事,以會後補簽的方式補足,此舉不僅無法使決議有效,還可能面臨偽造文書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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