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輝開車有一個壞習慣,變換車道時總是不打方向燈,習慣直接憑感覺切入,然而車況瞬息萬變,自行判斷難免容易出差錯。某日,阿輝因此撞到一旁同樣直行的機車駕駛柏漢,阿輝因為一時慌張,沒有下車察看就自行離開,不久被依肇事逃逸、過失致傷罪起訴。
肇事逃逸之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身為一家之主的阿輝是家中經濟來源主力,深怕入監後無法照顧妻小,著急的前來本所尋求協助,經一番努力終於獲判不起訴處分。
肇事逃逸三要件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463號判決意旨,肇事逃逸的客觀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構成要件為明知造成死傷,仍決定離開肇事現場,也就是具有肇事之事實與逃逸之犯罪意圖。
另外,根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符合以下三點則罪行成立: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及電動自行車)
- 致人死傷,因車禍導致有人受傷(不分傷勢輕重)
- 逃逸,事故發生當下未報警或採取任何救護必要措施而擅自離開現場
調解紛爭 展現誠意
駕駛人於變換車道時理應注後方車輛,但阿輝卻未打方向燈而導致柏漢左手肘撕裂傷、左側膝部多處撕裂傷,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由於過失致傷罪為「告訴乃論」,因此雙方經過調解後達成協議,阿輝負賠償責任,而柏漢則答應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此事。
發生交通事故,若希望盡速解決,不要走法律途徑,您有兩個選擇:
- 調解:
可向發生事故地點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擔任公正的第三方居中協調,幫助兩方理性溝後續事宜,當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兩方當事人皆不可再針對此車禍事件進行訴訟。
- 和解:
若選擇私下和解,則建議請律師陪同協助。為避免再起紛爭,有關賠償金額及法律追訴權等事宜,都需要確實擬定,並簽立和解書,以日後防其中一方反悔。
勇於承擔 爭取改過機會
律師向法院說明阿輝為初犯,因一時慌張而倉皇逃逸,事後懊悔不已,由於阿輝沒有前科紀錄,態度良好並坦承犯行,法院考量阿輝造成之損傷不大,並且已和柏漢達成調解,具彌補誠意,所以作出緩起訴處分,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只要阿輝於緩起訴期間內沒有再犯罪,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Line@詢問:@fei4352p(要加@) 或撥打諮詢專線: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