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將房屋出租給胖虎,住不到一個禮拜,就收到主管通知,要被調派至國外支援分公司,由於契約有約定提前解約的話須支付違約金,於是胖虎想到一個方法:將房屋轉租給朋友大雄。 胖虎將房屋轉租給大雄之後就失去聯絡,亦未按時繳交租金,直到小夫前去按鈴拜訪,欲向胖虎催繳租金時,才赫然發現胖虎違法轉租。小夫應該如何行使權益呢?既然實際居住者為大雄,小夫可以改向大雄收取租金嗎?
房東有權終止租賃契約
在簽訂租約之前,房東通常會先和房客見面討論,並經一番評估篩選後,才會決定要將房屋出租給誰。 畢竟多數人都不希望房客在未經同意之情況下,將房屋轉租給未知的第三人,那種感覺就好像你把一樣很寶貝的東西借給同事,他卻毫不珍惜地又將其出借給他人,除了不安全感,還有更多是不被尊重的憤怒。 違法轉租的定義,需視案件情況決定適用的法條。雖然依據的法條有所不同,但相同的是,一旦確定承租人違法轉租之事實,出租人可依法終止租賃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小夫與大雄並不存在租賃關係,即次承租人對出租人並不直接負擔任何義務,所以小夫不能改向大雄收租。(最高法院58年臺上字第1068號判例)轉租後所積欠租金,仍須向承租人胖虎請求給付。
租賃權轉讓不可單方決定
另外,我們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 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是基於當事人間的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如房屋承租人未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時,則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綜合上述可知,不論是房屋全部轉租,或是整個租賃權的讓與,前提都必須先獲得出租人的同意,方有效力。 其實撇除法律不談,這也是對房東基本的尊重,畢竟事前通知與事後得知,兩者所帶來的感受必會有所差異。
如何收回房屋?
胖虎未依規定轉租,因轉租行為無效,故大雄屬於無正當權源占用房屋,身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小夫須先終止和胖虎間的租賃契約,再依民法第767條要求大雄遷出並交還房屋。(民國四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