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萱是勤儉的家庭主婦,每日悉心照顧孩子、打點家務,為了讓老公安心打拚事業,她總盡力將每件事做到最好。然而,老公非但沒有感謝她的付出,甚至和女同事發生婚外情,還將和女同事的親密合照上傳臉書,絲毫不顧慮婷萱的心情。
面對另一半出軌,婷萱遭受嚴重打擊,還因此罹患憂鬱症,朋友們都勸她看開,但她不甘心就這樣離婚,於是前來本所諮詢。經過縝密的討論與分析,終在律師的協助下,成功爭取離婚損害、離因損害賠償共55萬。
多年信任 瞬間瓦解
離婚造成之損害分為兩種,可依法分別請求:
根據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婷萱老公出軌,符合裁判離婚要件中的「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老公的外遇背叛造成兩人離婚,面對破碎的家庭,婷萱因此對感情產生不信任,遭受莫大精神痛苦。婷萱身為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法院會考量婚姻時間的長短、兩人的學歷、年齡、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作出合理賠償數額。
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當另一半出現家暴行為,或對婚姻不忠,只要被法官認定是「逾越男女社交分際之行為」,致使兩人婚姻家庭破裂、產生非財產上之損害時,無過失之一方可向法院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即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此外,因通姦行為具私密性不易蒐證,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侷限通姦行為,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的「曖昧親密行為」,其情節嚴重影響婚姻美滿者,也可能讓法院判定為不正當之交往,例如配偶與他人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於深夜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
走過低潮 學習與傷痛共處
精神傷害難以用金錢來計算,但可以藉由金錢來補償受害人,填補其精神損害。夫妻本應相互信任、扶持,當一方做出破壞婚姻圓滿的行為,違反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時,受害的一方可依法求償。
另外,若能順利掌握配偶與他人通姦之證據,則可根據民法185條規定,要求配偶與第三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此類個案,本所律師具有豐富的承辦經驗,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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