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之定義]
勞資會議是依照勞基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或於有臨時動議時得召開,立法宗旨是希望讓勞資雙方有一個溝通的大平台,然而,對於未召開勞資會議的單位,在法令上並無罰則,因此大多數的中小企業無實施。
[勞資會議如何召開?]
- 適用勞基法行業都須召開
所有適用於《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只要有雇用勞工,都必須召開勞資會議。且事業單位場所如分公司之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除了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之情形外,雙方必須各選出同數代表2~15人;若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勞資雙方代表不得少於5人。
- 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勞工代表總數三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單一性別勞工超過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工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以保護單一性別族群。
- 九項勞動條件須召開勞資會議
✔延長工時(加班、含休息日出勤)
✔2週、4週、8週變形工時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指午後10時至翌晨6時)
✔年金保險
✔推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代表
✔雇主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
✔因業務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
✔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事項
✔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即一般所稱實施無薪假
[招開勞資會議問題與探討]
1.為什麼勞基法規定勞資雙方要召開勞資會議?主要是因為勞資會議處理之議題往往涉及勞資關係中勞動條件的變動,依法無法由單方面做出決議,故最終應採共識決而非多數決,且雙方代表都需過半出席會議才具備效力(如勞資各5 個代表,資方與勞方代表皆需3人以上出席)。
2.勞資會議是一種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資爭議於未然而產生的一種協商制度。
3.透過書面會議記錄以證明雙方對於各項議題之結論,如此一來除了可明確確定雙方對於各項議題之看法及意願,亦可避免往後若產生爭議時雙方各執一詞之狀況產生。
4.實務上,會議提案範圍包括工作規則之修訂,且將勞資雙方共識決結果公佈於公司內部公開網頁,可供員工自由閱覽,則會議結果將會拘束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