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峻於阿鴻商行擔任快遞員,從事送貨工作,約定工資以件計酬,幾年後因想轉換跑道而向老闆阿鴻提出離職,才發現原來這段期間老闆阿鴻都沒有幫他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
於是小峻跟老闆阿鴻請求,老闆阿鴻卻拿出當時與小峻簽立的承攬協議書,主張小峻為承攬人,和阿鴻商行是合作夥伴,並非僱傭關係,所以阿鴻商行無需為其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小峻該如何主張權益?
契約「內容」決定勞務契約型態
小峻遇到的狀況,是勞資關係中常見的問題,明明就是當老闆的員工,受雇於老闆,老闆卻說是委任、是承攬。 律師認為,小峻的情況應就契約的實質關係來探討,不能單就契約的名稱來認定小峻與老闆阿鴻間的關係,要實質審酌小峻提供勞務是否受有時間、場所之拘束,老闆阿鴻對於小峻勞務給付方法有無指揮監督權限,小峻從老闆阿鴻那邊領到的報酬是否為提供勞務本身的對價等等因素,綜合判斷。 端詳小峻與老闆阿鴻簽立的承攬協議書,要求小峻同意落實執行老闆所指定的工作,且必須於指示時效內完成收受之服務;阿鴻商行則需按時匯款或現金發放給小峻。另外,若小峻未能配合阿鴻商行的任務指派、延滯給付收取之款項、違反契約條款、未能配合員工守則時,阿鴻商行可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再細看其員工守則所約定之內容,小峻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每日9點至18點,並且約定每日上、下班均要有打卡才能算是一天工作完成。員工守則內更要求小峻上班時間不可以吃檳榔、喝酒,且要穿著規定服裝、不得穿拖鞋,遇下雨天請穿雨鞋,同事之間不可以有打架鬧事、恐嚇威脅的狀況。
僱傭關係具從屬性 適用勞基法
從上開種種約定與規範可以看的出來,老闆阿鴻是有權決定小峻工作的業務內容,而小峻的工作有時間、場所之拘束性,老闆阿鴻對於小峻勞務給付方法也有指揮監督的權限,應認為小峻與老闆阿鴻間是僱傭契約關係,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阿鴻商行應該是需要為小峻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
老闆阿鴻如果真的不願意提繳,小峻可以向各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請求老闆阿鴻應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小峻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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