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因為生活而努力工作,但生活不該只有工作,人才也不該被老闆當耗材,為保障勞工權益,法律規範出幾種請假類別,只要符合資格,請這些假,雇主應照給工資或給予半薪,律師為大家整理如下:
- 「有薪假」包含哪些?
- 婚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獎金。根據內政部函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且需一次給足,僅有喪假,因禮俗原因可申請分次給假。
提醒:法律規定只有「結婚」時適用,若是「訂婚」只能請事假。
- 喪假
依親屬關係,而有不同天數: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 普通傷病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只要有就診事實就可請病假,可分為兩種情況:
未住院: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一年內請假次數低於三十者,工資折半發給。
- 公傷病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特別休假
根據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可自行安排特休日,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獎金。
- 生理假
無需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女性每月可請生理假一日,工資減半發給。一年之中請生理假次數超過三次時,納入病假計算,若遭雇主刁難或拒絕,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 產檢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勞工懷孕期間,雇主應該給予五日產檢假,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獎金。
- 產假
勞工於分娩前後享有八週產假,最晚應從生產日開始計算,建議保留四週時間予產後恢復。薪資計算標準,受僱滿六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受僱未滿六個月,薪資減半發給。
- 陪產假
考量女性生產前後需要配偶陪伴照顧,受僱者可以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自行選擇其中的五日請假,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獎金。
- 公假
常見的公假事由如「兵役召集」,依兵役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另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提到,此公假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