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甫畢業的小美,應徵享受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務員工作,經老闆曾享受面試後,順利接獲錄取通知。 到職當日,老闆曾享受拿出了一份名為定期承攬契約的契約,要她在上面簽名。沒有任何工作經驗的小美,便不疑有他簽了名字。 幾個月後,小美發現公司竟然沒有幫她投保勞、健保,也沒有幫她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詢問老闆曾享受得到的回應竟是:因小美當時已經簽了定期承攬契約,雙方是承攬關係,不是僱傭關係,所以不需要為小美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小美很是疑惑,曾享受這樣講是對的嗎?如先前《勞資律師解說:如何認定僱傭或承攬關係》一文曾討論過,明明受雇於公司、是公司的員工,公司卻說是承攬關係,究竟小美和公司間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勞工4大特徵
所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三款規定意旨,應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如薪金、計時或計件之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者而言。又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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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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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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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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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
雇主不能以承攬之名行僱傭之實
依小美與公司簽訂的定期承攬契約、小美與公司主管的通訊LINE對話紀錄,以及公司之掃房缺失扣點紀錄表,可以得知小美房務清潔使用之工具、材料皆為公司提供,出勤時間也是由公司決定、安排。小美的員工編號為6號,公司有安排小美進行公司之員工健康檢查,如要排休假、請假均須向公司主管申請,並經同意。公司除了規定小美每日最少打掃15間房間,還有扣點措施,一旦小美打掃清潔房間不乾淨則扣點,情節嚴重將可能被扣到5點(一點10元)。 以上種種可認定公司雖與小美簽立名為「承攬」之契約,實際上簽約後公司對小美是持續指揮監督,指示小美提供勞務,包含工作時間、內容都受到公司嚴密掌控,中午休息時間僅有30分鐘,即係小美須服從雇主權威,如有打掃不乾淨還需要扣點罰錢,益徵契約實質上屬於僱傭契約性質而非承攬契約。 又小美提供勞務是為公司工作,且與同事間分工合作,小美的薪水每月大多固定,公司有保證給予小美每日至少清掃15個房間之報酬,足見雙方間之約定實際運作下,和承攬係完成工作後,才為報酬給付之特性不符,實非承攬契約,而是僱傭契約。 所以公司是有需要為小美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若公司仍執意不為之,可以向各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或是進行檢舉。 如有任何勞資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律師 096880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