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澤一如往常地起床準備上班,到了公司卻突然被主管叫到辦公室,主管板起臉孔冰冷地說道:「我覺得這份工作不適合你,資遣費的部分會請助理算給你,下個月起不用來上班了」。阿澤自認工作積極進取,無法接受主管的決定,請主管進一步說明理由,主管卻只留下:「多說無益」四字。 實務上有許多人曾有過無故被資遣的經驗,或只是因為工作出了一點小差錯,就得回家喝西北風。你知道嗎?資遣不是老闆說的算,讓律師教你如何捍衛工作權。 給我一個理由放棄 雇主常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勞工,不能勝任一詞可能過於抽象,因此我們來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16號判決,該法官指出:所謂「不能勝任」,意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於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 因此,是否勝任需要經過上述條件的判斷,而不是雇主一句話就能下定論,雇主資遣勞工仍須符合法定事由,若無法舉出不適任的具體事由,則不可擅自終止勞動契約。 最後的手段是手放開 雖然雇主有權資遣勞工,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雇主有義務先採取較為緩和之手段,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進行資遣或解雇。 舉例來說,雇主如認為勞工的工作成效差,可輔導勞工轉調至其他部門(無其他適當工作可安置者除外);如認為勞工的工作態度不佳,可書面告誡並給予改正機會,或予以警告、記過等懲處,經過正當考核程序後,勞工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才能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阿澤的主管沒有嘗試安排其他工作,或給予改善之機會,就要資遣阿澤,明顯違反「最後手段原則」。如果阿澤還想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可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則聲請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以爭取工作權。 職場沒真心 但良心要有 職場或許沒有真心,但基本的良心可不能丟失。 調解的目的是希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非再起事端,有不肖雇主以為可以先下手為強,於調解期間自行資遣或解雇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此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而勞工也不可因此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調解是為了解決紛爭,而非再起事端,雙方能各退一步達成調解,才是最理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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