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是一名工地工人,為了讓家人過更好的生活,他總是勤奮向上。不料某日於工地工作時,遭掉落的鐵管砸中受傷導致骨折,經醫院診斷後,需要休養四個月,期間內無法再從事粗重工作。阿華想請公傷病假,待傷勢好轉後再復工,卻被雇主拒絕,甚至以工程進度緊迫、阿華傷勢嚴重無法再勝任工作為由,要求阿華簽立自願離職書。
不論勞方還是資方,職災的發生大家都不樂見,面對無良雇主,你應該了解的是:
雇主不可逃避補償責任
為提供即時有效的薪資利益與醫療照護,為避免勞工與家屬陷入困境,職災補償制度採取「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也就是說,不問雇主對於職災之發生有無故意或過失,雇主皆應依規定予以補償,幫助重建勞動力。
職災補償種類
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災補償可分為四種:
- 醫療費用補償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然而工資補償並非無限期,如符合下列條件,則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 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 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標準
- 失能補償
勞工停止治療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遺存障害者(如留下後遺症),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
勞工因職災或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必須於三日內給予遺屬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於十五天內給予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勞工有權請假養傷
根據法律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傷害或疾病,其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原領工資數額指的是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以月計薪者,則為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勞工不該被用完就丟
沒有勞工就沒有企業,勞工是成就企業的基石,雇主不應該趁人之危,逼迫職災勞工離職。為使勞工得以安心靜養,早日恢復工作能力,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不得於勞工職災醫療期間,要求終止勞動契約,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因此,不論醫療期間或結束治療後,雇主都不能對勞工棄之不顧,除非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之情形,否則雇主是不能任意資遣或解雇職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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