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嘉義有房客未依約定如期繳納房租,房東表示:依內政部函文,如房客不繳清租金,2個月後我就可以解約,並將房客東西搬離,若不搬離則視同廢棄物。
於是,房東便持備份鑰匙進入租屋處清空房客物品,此舉遭房客控訴竊盜,更因觸犯無故侵入住宅而吃上刑責。
看到這裡讀者是否會疑惑,明明房客有錯在先,為什麼是房東要面臨法律責任?律師透過這個案例來和大家說明,房東主張終止契約卻仍觸法的原因,以及房東該如何正確處理房客遺留物?
確實終止,讓租約到此為止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當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時,房東的確有權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但必須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
因此,房東不可因房客積欠租金達兩個月,就單方面認為契約已終止。原則上,房東必須依上述規定終止契約,才是合法且有效的方法。
需留意的是,確實終止租賃契約之後,不代表房東已收回房屋而可以隨意進出,雖然身為屋主擁有房屋所有權,但只要房客尚未搬離,縱使其積欠租金已達終止契約之標準,在未經房客同意的情況下,房東仍不可任意進出房屋,更不可擅動房客的私人物品。
依法處事 安全又省事
有關房客所留下的遺留物該如何處理,主要得視契約內容而定。如出租人與承租人不具消費關係,則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以及內政部發表之新聞稿,如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則表示承租人拋棄所有權,房東可視其為廢棄物自行處理,且處理費用可從押金中扣除,如有不足,可請承租人給付。
律師提醒,務必確認房客是否已搬離租賃住宅,倘若房客尚未搬走,在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房客同意的情形下貿然進入租處,不論是查看或清理房屋,皆可能如文中的房東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
房客願意配合搬離,彼此好聚好散自是最好,反之若房客不願搬走,房東應提起返還房屋訴訟,待判決確定勝訴,以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房子重新擁有對房屋的管理支配權後,房東才能依規定要求房客限期取回遺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