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薇的父親長期臥病在床,而她的哥哥總是以工作繁忙為藉口,鮮少到醫院探望父親,只有她在一旁悉心照顧。儘管身體不如從前硬朗,但語薇的孝順,父親全都看在眼裡,於是希望事先立下遺囑,將大部分的遺產留給語薇,保障女兒日後的生活。他們在朋友的推薦下前來本所,律師建議他們可選擇代筆遺囑,當一切完成後,父親才放下心中的大石頭,得以安心養病。
預立遺囑 避免爭議
在不違反特留分原則的前提下,遺囑人可自由處分財產(無行為能力及未滿16歲者除外),法律制定了五種方式,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只有透過上述方法所立下的遺囑才具法律效力、方能被法院所認可。
實務上有許多人選擇代筆遺囑,法律對代筆遺囑規定規範得相當嚴苛,建議請專業律師擔任代筆人,有律師全程把關便無需擔心遺囑無效。
需符合哪些法定要件?
民法1194條針對代筆遺囑有詳細規範,以下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律師將為大家逐條說明: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注意!下列不具有見證人資格:
- 未成年人(未滿20歲者)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實務上,許多遺囑無效之案例都與見證人有關,如:立遺囑時,見證人中途離開,沒有全程在場參與(新聞連結),或是繼承人兼任見證人(新聞連結)等,皆為無效遺囑。
-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遺囑人一定要以「口述」的方式表達,不可由代筆人敘述後,再詢問遺囑人意見。
此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真正出自遺囑人本意,而非受他人影響或控制所立。
-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根據最高法院105年台簡上字第36號之見解,「筆記、宣讀、講解」為三個獨立行為,因此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必定要是同一人所為,但為了避免不必要之爭議,建議可委請律師代筆、宣讀、講解。
- 記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如果遺囑人無法簽名(例如肢體不便者),則以「按指印」代替簽名。
別讓遺囑變廢紙
正因為立定遺囑有許多容易疏漏之處,所以需要一位謹慎細心的律師協助處理,本所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於立遺囑時全程錄影、錄音,如此一來,若日後有他人對遺囑有疑慮,便可予以證明遺囑流程合法、確保遺囑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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